考試作弊入刑及考生違規(guī)處罰
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針對考生違規(guī)處罰的有關規(guī)定
(一)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1)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二)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作弊,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10)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11)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12)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13)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14)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三)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4)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5)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四)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除其所報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外,還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1)組織團伙作弊的;
(2)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3)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4)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五)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考試作弊已入刑——解讀《刑法(修正案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15年8月29日通過,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將組織作弊、買賣作弊設備、買賣考題、替考等作弊以及幫助作弊行為納入刑法范疇
【條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解讀】新的修正案不僅規(guī)定考試作弊行為本身要受到刑罰處罰,還將組織作弊、幫助作弊的行為入刑,這意味著只要為作弊者提供幫助,都將構成犯罪,并且對此類犯罪行為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懲罰力度明顯提升。
對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見的替考行為,在現行刑法中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長期以來處罰偏輕。然而,根據刑法修正案的規(guī)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構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罰處罰。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也會遭受開除公職或解除勞動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動領域中的不利后果。
二、加重對非法出售、提供或竊取公民個人信息等行為的處罰力度
【條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guī)定處罰!
【解讀】在考試組織過程中,考生報名考試信息中包含了部分不宜公開的個人信息,因此,考試組織機構在合理使用考生信息的同時也必須做好考生個人信息的保護工作。但一些培訓機構利用各種手段非法獲取考生信息以謀取暴利,嚴重擾亂考試秩序、侵犯考生個人利益的行為將受到刑罰處罰。
相較于之前,本修正案加重了對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公民個人信息,以及竊取公民個人信息的懲處力度。其中量刑最高的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調整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新增對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身份證件等替考行為的處罰措施
【條文】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jié)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解讀】身份證明是個人向社會和有關部門證明自己身份的信用保證,是構建互信關系的載體,是有關部門提供管理與服務的依據。與之前刑法僅處罰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行為不同,本次刑法修正案增加懲處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所有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行為。這也為懲處用虛假信息報名考試、替考等行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
四、加大對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等作弊器材的行為的懲處力度
【條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解讀】近年來,少數非法助考利益集團利用竊聽、竊照等專用器材,以及網絡、無線傳輸等途徑組織考試作弊,危害了考試的公平與安全。
新的刑法修正案細化了專用間諜器材和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名稱,并且在原來的量刑基礎上,增加到最高可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對于打擊非法助考團伙,維護考試公平又是一件有力的武器。
【結語】刑法修正案(九)和我們的生活緊密相關,在此,我們真誠提醒準備參加考試的考生,必須了解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的這些涉及考試工作的條款,知曉違反這些規(guī)定將導致的嚴重后果,在今后報名和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過程中,誠信應考,避免因違反上述規(guī)定而受到處罰。

